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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确定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确定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辽农办农发〔2025974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规定,我厅通过前期调研,并征求全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养殖主体意见,结合实际,现确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省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核发权限范围为: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种畜禽养殖场实行一场一证,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场,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证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最高审批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发证权限,按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有关规定,规范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沙 爽,电话:15524172958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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